酒后驾驶机动车危险,但是我们经常疏忽摩托车这类机动车。摩托车速度快,又缺少了防护措施,酒驾摩托车更危险,不仅伤人,而且伤己。襄城县法院近期就审理了一起摩托车酒后危险驾驶的案件。
经查:2014年3月15日晚上19点,被告王某甫驾驶(无证)朋友张某涛的二轮摩托车带着他的朋友王某在襄城县山头店石湾村石某家吃饭,期间三人共饮了两瓶白酒,晚上21点左右,被告王某甫驾驶摩托车沿襄城县中心路一直由东向西行使,由于车速过快,在中心路与紫云大道东四五百米处,将一骑电动车的女性撞倒在地,被告也摔倒在地,后受伤女车主与被告共同送进医院。被告后经许昌建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9.515mg/100ml,属酒后驾驶。
襄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甫在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