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和同学打赌,赌输后为证清白从三楼走廊跳下,造成足部受伤并致八级伤残。新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受伤的小学生程某、学校、和程某打赌的另一小学生朱某按50%、40%、10%的比例承担责任。
A
和同学打赌小学生跳楼
身边的事儿
程某和朱某同在某小学校六年级二班上学,二人系同桌。2012年3月30日上午,在英语课堂上,朱某的英语课本找不到了,就问同桌程某是否在他书包里,程某不让看,双方打赌,若书本在程某的书包内程某给朱某10元钱,若不在的话朱某给程某10元钱。后朱某在程某的书包内找到了英语课本,朱某让程某给其10元钱,并用言语刺激程某。程某情绪激动,扬言要跳楼以证清白。下课后,程某独自跑出教室从教学楼三楼走廊跳下,造成足部受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另查明,程某所在某小学于2011年9月20日以学校名义交纳保费,通过新野县教体局统一在某保险公司新野支公司办理了校(园)方责任保险,期限一年,保险限额为30万元,程某是该份保险的被保险人之一。
结果
新野县法院判决:对程某的146783.57元损失,由被告某保险公司新野支公司赔偿各项费用的40%,共计44000.43元,被告朱某赔偿原告程某各项费用的10%,共计14678.36元,该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剩下损失由原告自担。该判决已生效。
法理解说
法院审理认为,程某在人身受到伤害时,年满12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在与同学发生争执后,不能冷静处理,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50%的责任。朱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与同学发生争执之后,用言语刺激他人,是造成该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承担10%为宜。程某与朱某在上课期间发生纠纷,程某在下课后跳楼致伤,某小学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故可由其承担40%的赔偿责任。因某小学已为其在校学生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新野支公司投保了校(园)方责任保险,故学校的赔偿责任应由该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
(通讯员张延波刘旭玲)
B
男童放学后幼儿园内玩耍
身边的事儿
幼儿园放学后,男童王某的母亲像平常一样来接他。但王某想在幼儿园内再玩耍一会儿,母亲就答应了。不料就在这时,王某从玩具设备上摔倒受伤。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幼儿园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2013年10月9日,襄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系其母亲与幼儿园在交接学生的过程中,在该幼儿园校园内摔倒。对该事情的发生,幼儿园作为教育部门,具有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日常教育义务,但其未完全尽到该义务致使原告摔倒致伤,应承担60%的责任;王某的母亲作为监护人,其孩子在幼儿园内玩耍时,未尽到相应的监护责任,应承担40%的责任。法院遂判决幼儿园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3658.49元。现该判决已生效。
后王某再次动手术花费医疗费若干,并经伤残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王某遂于2014年1月2日诉至法院,要求幼儿园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及检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0021.53元的60%,即66012.92元。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王某后来的手术与之前治疗存在因果关系,其要求幼儿园支付医疗费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按照已经生效的判决书,幼儿园应承担60%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遂判决幼儿园赔偿原告王某25593.17元。
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幼儿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致使王某在幼儿园内摔伤致残,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王某系农业户口,原审判决按农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另外,综合全案情况,原审判决认定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亦无不当,遂维持了原判决。
(记者胡斌实习生李冉通讯员孟俊克)
C
课间坠楼成重伤自我过失担主责
身边的事儿
15岁的小勇在桐柏县某高中读高一,为了方便学习,小勇平时寄宿在学校。一天晚自习下课后,学累了的小勇趴在位于二楼的教室外面的栏杆上休息。为了放松,小勇将全身的重量都压在栏杆上,并把头伸出了栏杆外。可就在这时,重心不稳的小勇一时手滑,头朝下坠落在一楼台阶上。被送往医院的小勇伤势严重,被诊断为急性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左眼失明、鼻窦积液。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小勇的伤残等级为六级。
结果
桐柏县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原告小勇坠楼处的防护栏牢固完好,高度1.1米,符合国家校舍建设标准,其在课间时间从栏杆上翻落,结合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应认定为原告疏于防范,未尽到对自己安全的注意义务,对后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未完全成熟,寄宿在学校,学校提供的安全教育不全面,安全管理有不足之处,课间时间没有教师在场,对原告坠楼导致六级伤残的严重后果,应认定学校未完全尽到相应教育、管理职责,综合事件原因,判决学校承担40%的责任,赔偿小勇45617.12元。
(通讯员代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