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因母亲与人发生矛盾被打,不依法维权,而是大打出手将打母亲的人打成轻伤二级。鄢陵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晁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2014年10月9日上午,被告人晁某母亲刘某因琐事与同村村民刘某心发生争吵,而后被群众劝开。刘某回家后将此事告诉了晁某,晁某听后到厨房拿起一把菜刀到地里找到刘某心并与其发生了争吵,后晁某从后裤兜里掏出菜刀将刘某心左上臂砍伤。经鉴定,刘某心损伤程度已经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晁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刘某心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1万元,并已履行完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晁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民事部分已赔偿,并征得被害人谅解,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