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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火烧母亲 被判徒刑四年

  发布时间:2008-10-09 19:38:25


    酒后杨某给母亲打电话,由于母亲不接,竟要和母亲同归于尽。10月9日,许昌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四年。

    2007年7月22日晚10点,杨某喝酒后给其母亲李某打电话,但李某不接,所以杨某非常生气,遂产生把母亲杀死,自己也不活了的念头,于是就决定买壶汽油去和母亲同归于尽。7月23日凌晨1时许,杨某携带汽油到了母亲李某家,喊了两声,李某没理他。杨某便朝门上跺了一脚,掂着油壶就往门上泼,又往自己身上泼,心想一块儿死算了。这时,李某把房门打开了,杨某就往她身上泼汽油,李某(曾离婚)的现任丈夫王某随手拿起一把扫帚就打杨某。杨某心想:你打我干啥,我又不点你。既然这样,都死算了。遂把汽油泼在了王某身上,然后把火机打着,只见轰的一下,周围全是火。这时,杨某猛的一下酒醒了,就赶快从火里跳出来,跑了。

    另查,李某和王某被烧伤,伤情均系重伤。杨某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李某和王某对其行为也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杨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且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也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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