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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中院严格控制“确有悔改表现”标准 对减刑后严重违反监规服刑罪犯撤销减刑

  发布时间:2015-03-16 09:45:55


    2月25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名获得减刑后严重违反监规的服刑罪犯,裁定撤销减刑。

    服刑罪犯周某,因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现在许昌监狱服刑。经许昌监狱建议,2015年2月12日许昌中院作出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根据该裁定,该犯将于2月25日刑满释放。2月24日中午,监区组织罪犯开饭时,罪犯周某当众辱骂干警,在管教民警和其他同狱服刑罪犯上前制止时仍不停止,情节极其恶劣,严重影响了监狱的监管改造秩序。许昌监狱对其作出禁闭处分,并且在征得检察机关同意后,建议许昌中院撤销原减刑裁定。

    许昌中院在收到该建议后,及时查阅了该犯的改造材料,征求了检察机关驻狱检察室意见,听取了在场管教干警对情况的介绍,并对其他服刑罪犯进行了询问,讯问了周占营本人,对周占营在收到减刑裁定后于刑满释放前一日为发泄不满,当众辱骂干警,严重违反监规的事实予以确认。减刑是对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罪犯的奖励和激励,是对罪犯在整个服刑期间改造情况的综合考察和评价,罪犯在获得减刑后故意严重违反监规,可认定其不具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据此,为维护监狱正常监管秩序,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许昌中院作出裁定,撤销对罪犯周占营减刑一年八个月的结果。

责任编辑:孟俊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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