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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工作中车祸死亡 父母妻女因工亡补助金闹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5-03-17 08:41:52


    身边的事儿

    杨某是长葛人,在一家不错的单位上班,2011年9月与李某结婚。2012年6月14日,杨某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死亡。此时,杨某的妻子李某正怀有身孕。事故发生后的第四天,杨某的父母和李某与杨某所在单位达成赔偿协议,并出具了一张收到60万元的收据。

    在协议中,杨某所在单位自愿先行垫付杨某工亡补偿待遇共计449526元,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36200元,丧葬补助费13326元,并在法定工伤补偿待遇外自愿另行支付杨某的父母一次性困难补助金150474元。双方还约定,鉴于杨某的妻子有孕在身,扣除丧葬费用后的补偿金应适当保留胎儿四分之一的份额,待胎儿出生后再行处理。此外,杨某的子女享有杨某所在单位正式职工子女的待遇,即子女抚恤金待遇,按规定可享受至18周岁,每月不低于480元。

    2012年11月,杨某的妻子产下一名女婴。就在孩子尚未满百天之时,杨某的妻子以公婆不给其分割工亡补助金为由,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的父母和妻女均系杨某工亡补助金的权利人,有权分得该款项。杨某意外死亡,给父母和妻女造成了巨大伤害,尤其是杨某的父母,老年痛失独子,蒙受的物质损失和精神痛苦是无法弥补的。所以,结合该案具体情况,杨某的父母可适当多分工亡补助金,金额为22万元;杨某的妻女可分得工亡补助金216200元。法院遂依法判决杨某的父母支付杨某的妻女工亡补助金216200元。

    拿到一审判决后,杨某父母上诉至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称儿子生前单位支付的工亡补助金已予以分配,儿媳也在收到条上签字确认,不应当再来分割。杨某的妻子李某则坚称,丈夫的工亡补助款项汇到公公的银行账户后,公公并未分配给自己和女儿。

    法理解说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虽然李某在杨某生前单位支付的工伤补偿金收据上签过名,但杨某的父亲认可该款项实际由其本人全部收到,故杨某的妻女有权要求分割该款项。杨某的父母上诉称,其已将儿媳和孙女应分得的份额予以分割,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日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胡斌实习生李冉通讯员孟俊克)

责任编辑:孟俊克    

文章出处: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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