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农村青年为减轻家庭负担,结伙到城市打工,工作没找到,钱却花光了,为了弄点零花钱,竟铤而走险实施抢劫。10月9日,许昌县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李某、路某、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另六个月,并处2000至3000元不等的罚金。
到许昌市打工的禹州市某乡三名同村农村青年李某、路某﹙1990生﹚、路某某,初来乍到,在没有找到合适工作的情况下,也把身上所剩无几的钱财花光了,面临捉襟见肘的境况。于2008年5月19日晚,三青年经过预谋后,窜至许昌县新区潩水路北段人行道上开始寻找抢劫目标,当看到从工厂下班出来的计某时,被告人李某走上前去,先以借火为由,并给对方一支烟将其拦下,然后又以问路为由,趁其不备,将计某摁倒在地,骑在其身上,把刀子按在其脖子上威胁说如果动了就一刀扎死他,然后被告人路某、路某某从计某身上搜走现金9元、折叠钢管一根,尔后逃窜,计某随即报案。
许昌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路某、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路某、路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路某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岁,应当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