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文化”是一个既古老而又新鲜的话题。现代人在交际过程中,聚朋会友,迎宾送客都免不了要有酒,酒已经成为当今社会彼此沟通,传递友情的一种交际媒介。但是,饮酒过量,将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小的伤害。近日,鄢陵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10月29日晚,李某应邀与朋友相聚在一饭店,酒逢知己千杯少,席间你来我往,推盅送杯,喝了不少白酒,席散后余兴未了,大家又一起到鄢陵县城鄢望路一恋歌房KTV,其间又喝了不吃啤酒,此时李某酒兴发作,在其KTV发起了酒疯……。鄢陵县公安局安陵镇派出所副所长李某、中队长赵某等人接到报警电话后,第一时间进行出警,到接警时,将醉酒状态的被告人李某口头传唤到派出所。在对其正常询问时,被告人李某长时间谩骂派出所民警,并将中队长赵某打伤,致使工作无法进行。经鉴定,赵某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检察院指控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被害人已谅解,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