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动态 -> 以案释法

饲养宠物不能任性 80后青年网购猕猴当宠物被公诉

  发布时间:2015-03-31 09:19:07


    养宠物本是个人爱好,可要是宠物选择不当,任性而为,很可能会构成犯罪。许昌一29岁男青年就因把猕猴作为宠物来饲养而触犯了法律。3月26日,检察机关以该男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今年29岁的许昌籍男子于某在许昌一高档商务会所任财务总监。于某平时就比较喜欢小动物,曾养过狗、猫做宠物。2014年2月,于某发现有人在淘宝网上出售猕猴,卖家称猕猴智商较高,做宠物比一般动物更有意思,看到淘宝网这个页面后,于某随即动了买只猕猴做宠物的念头。随后,于某通过拨打网上所留的出售电话,和河南省新野县的一卖家取得了联系,并初步达成购买猴子的意向。

    2014年2月底,于某独自驱车前往新野县一偏僻村庄,以11000元的价格从该卖家处购买了一只猕猴。买到后,于某将猕猴带回家精心饲养,因不知猕猴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不允许买卖,于某还将他饲养猕猴的图片用微信发至朋友圈炫耀。后因为不了解猕猴习性与饮食习惯,十几天后,猕猴便死亡了。猕猴死了,但因于某在朋友圈发了饲养猕猴的微信还是遭到举报,公安机关将于某抓获。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之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链接: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孟俊克    


关闭窗口

地址:许昌市前进路中段   
邮编:461000 电话:0374--2929115  
您是第 59826457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