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以相亲需要礼物进行骗取超市物品的诈骗案,以被告人侯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4年3月到9月期间,被告人侯建委先后到鄢陵县陶城乡邢庄村邢某某开的超市、追岗村周某兰开的千仟超市、陶北村耿某某开的超市、陶南村李某某开的超市、望田镇南村欧某某开的超市里,以相亲需要礼物为由骗走酒、六个核桃饮料、双汇火腿肠、红牛饮料、食用油、纯牛奶、王老吉饮料、加多宝饮料、糖、旺仔牛奶、香烟等礼品216件,得赃款2600元。经鉴定被骗走的216件礼品价值2002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虚构事实,以自己或亲友相亲为由,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