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四害”却成了犯罪?襄城县的张某就因为捕杀麻雀获刑。
2014年11月,家住襄城县颖阳镇的张某在未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襄城县颍阳镇某村安扎粘网,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麻雀68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猎捕野生动物属[树]麻雀,属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国家林业局2000年8月制定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将麻雀列入国家一般保护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第8条也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襄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管制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