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零钞时,因被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以下简称许昌中行)收取10元“破钞清理费”,许昌市民潘某遂以侵权为由将许昌中行告上法庭。2008年10月14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一审认为许昌中行收取的10元“破钞清理费”属不当得利,判决其返还给原告。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7月2日下午,潘某委托他人到许昌中行处办理业务,值班柜员在清点其零钞后,收取“破钞清理费”10元,但未出具收费的合法依据。后潘某以侵权为由将许昌中行告上法庭。庭审中,被告当庭口头道歉,并称该收费行为是值班柜员个人的“操作失误”。
法院审理后认为,许昌中行收取的10元“破钞清理费”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不过,法院驳回了潘某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和打印费及让被告在媒体上公开道歉的诉讼请求。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三条: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