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到一存折不还,反冒用他人之名将钱取走。10月15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一审判处安甲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08年2月份的一天,安甲和安乙、安丙(二人已另案处理)在许昌县桂村乡邮政储蓄所拾到一个署名为“韩某”的存折(四万元)。安乙发现存折封皮上写的有数字,就猜测也许是密码。然后就到许昌县灵井镇邮政储蓄所,看是否能把钱取出来,结果发现可以取出来,就先取了500元,后来他们又到许昌县泉店邮政储蓄所和禹州市褚河乡邮政储蓄所把剩余的钱取走。被害人韩某发现存折丢失后,从桂村乡村民杨某了解到,存折被安甲和安乙、安丙所拾。然后韩某通过杨某找到了安甲等人,安甲等人遂将四万元现金全部退还给韩某。2008年7月22日,安甲到许昌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安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但安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