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鄢陵县法院以被告人刘春江已构成强奸罪为由,判处被告人刘春江有期徒刑九年。
鄢陵县只乐乡的刘春江早已对被害人谷某的姿色垂涎三尺,绞尽脑汁想计谋欲与谷某发生性关系。2008年5月21日,被告人刘春江以买冰箱为由骗谷某到其家中,在回其家的路上,刘春江假心假意的给谷某买了一瓶绿茶,随后偷偷的将身上携带的一片碾成粉的安定片放至绿茶中让谷某解渴。刘春江看到谷某喝了几口绿茶,心里美滋滋的,等待着激动人心的时刻。但是,到其家中后,刘春江见谷某仍没有困意,捺耐不住欲火的刘春江便用刀将谷某挟持至其堂屋西间,用胶带粘住谷某的嘴,并将谷某的手捆绑住,随后将谷某下身穿的裤子及内裤强行扒掉,尔后又用绳子绑住谷某的两脚,先后两次对谷某实施了强奸,后谷某趁刘春江不备逃走报案。刘春江畏罪潜逃数日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鄢陵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春江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刘春江后悔已晚,等待他的将是漫长的监狱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