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娟 孟俊克)
男童放学后幼儿园内玩耍受伤,园方被判赔偿
谢女士是襄城县某煤矿的员工,儿子在矿上的幼儿园就读,上学、放学需人接送。2013年1月14日下午放学后,谢女士没有立即把儿子接走,而是同意儿子在幼儿园内再玩一会儿。然而,就在幼儿园的玩具设备上玩耍时,谢女士的儿子意外摔倒,胳膊骨折。见状,谢女士急忙把儿子送到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6800余元。
因儿子投有人身损害意外险,谢女士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但只获赔医疗费2000元。2013年3月,谢女士以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8698.16元。同年,襄城县人民法院判决幼儿园赔偿谢女士各项费用共计3658.49元。
就在此案审理期间,谢女士的儿子又因切开复位内固定术花费医疗费若干,且在判决生效后被鉴定为构成九级伤残。2014年1月,谢女士再次起诉至襄城县人民法院,要求幼儿园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10021.53元的60%,即66012.92元。
综合本案实际情况,襄城县人民法院判决幼儿园赔偿谢女士的儿子25593.17元。对法院按农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以及认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谢女士持有异议,提起上诉,后被驳回。
【法官说法】“正确界定学校、学生和侵权第三人之间的责任是妥善解决校园意外事件的首要问题。”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彭志勇表示,对于不满10周岁的学生在校园受到伤害,学校承担推定过错责任,即发生伤害事件后首先推定学校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学校在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时,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谢女士的儿子系谢女士与幼儿园在交接学生的过程中,在幼儿园内摔倒。被告幼儿园作为教育部门,具有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日常教育义务,但未完全尽到该义务致使谢女士的儿子摔倒致伤,应承担60%的责任;谢女士作为监护人,在其与儿子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未尽到相应的监护责任,应承担40%的责任。“由于谢女士的儿子两次治疗存在因果关系,对其要求幼儿园支付医疗费等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彭志勇说。
少年逃课去游泳溺水身亡,监护人负主要责任
13岁的小凯家住禹州市,是某小学五年级的学生,父母离婚多年。因父亲常年外出打工,活泼好动的他跟随年迈的祖母一起生活。
2013年6月5日下午,本应在学校上课的小凯,却和同伴马某、蒋某、张某从禹州市西关老土坝地段防护网漏洞处进入橡胶坝水域。因年龄尚小,在游泳时,小凯不幸溺亡。
小凯的突然死亡,给他的家人带来无法弥补的悲痛。父亲老牛认为,出事河道防护网下土坝存在漏洞,橡胶坝管理方、水利部门对此视而不见,监管有误;某小学疏于教育管理和不履行投保职责,导致孩子在事故发生后无法及时获得救济。故,三方均应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老牛与三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无果,遂一纸诉状告至法院,要求三方互负连带责任,支付赔偿款475853.9元。
2014年2月,禹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对事故责任给予了划分,即老牛负70%,橡胶坝管理方负20%,某小学负10%,水利部门不承担责任,并作出了相应判决。对此判决,橡胶坝管理方、某小学不服,提起上诉。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校园伤害事故时,教育机构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不能举证证明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教育机构就不承担责任。
“小凯在发生溺水意外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因溺水发生意外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小凯的监护人即老牛承担主要责任。水利部门虽然为橡胶坝管理方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但是与本案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故不应承担责任。”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岳利花说。
本案中,橡胶坝管理方在水域管理上虽然采取了大量的措施,但是疏于定期的检查与维修,在所设置的防护网出现漏洞时不能及时发现并维修,导致小凯从该漏洞进入水域游泳并溺水死亡;某小学虽然在教学日志中多次记载小凯旷课记录,但是始终未与家长沟通,导致家庭与学校监管责任的脱节,故二者应对小凯的溺水身亡事故负相应责任。
课间喝水“撞残”同学,学校被判担责50%
小陈是禹州市某小学一年级的学生,小宋、小杨在这所小学读二年级。2013年5月8日课间,小陈来到学校角落的水池喝水。这时,小宋、小杨打闹着跑过来,在抢水龙头喝水时,将正在喝水的小陈撞到水池壁上。被撞后,小陈捂肚蹲下,在同学搀扶下才回到教室。
小陈的班主任准备上课时,发现捂着肚子哭泣的小陈,并通知了其家长。后,小陈随家人离开学校,先后辗转数家医院就诊治疗,共花去医疗费35808.18元。经鉴定,小陈的损伤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事发后,某小学支付了小陈现金4000元,小宋和小杨的父母则毫无表示。于是,小陈的父母与三方对簿公堂。
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处被告某小学赔偿原告小陈损失29358.11元,被告小宋、小杨分别赔偿原告小陈损失16679.05元。
小宋和小杨的家长提起上诉,称本案事发在校园内,当事人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某小学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小陈是不小心滑倒导致其旧病复发,与小宋、小杨没有关系。小陈所花医疗费已由新农合及商业保险报销,请求法院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本案中,被告小宋和小杨在课间相互打闹将原告小陈撞到水池壁上,导致其受伤并致残。作为侵权人,二人应按其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因二人均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予以承担。
“被告禹州市某小学因管理不善、安全教育不到位,导致本次事件的发生,致使原告受伤致残,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葛京涛说。根据被告小宋和小杨各自的过错以及被告禹州市某小学在教育管理方面的过错,对原告小陈的损失,被告禹州市某小学应承担50%的责任,被告小宋、小杨各应承担25%的责任。
葛京涛说,本案中,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小陈伤残系其旧病复发所致,小陈的医疗费虽然由新农合及商业保险给予一定比例的赔付,但是并不影响小陈向侵权责人主张权利。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