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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藏公厕被抢走 无知少年获重刑

  发布时间:2008-10-15 19:48:00


    10月13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3年。

    2005年10月的一天,16岁的李某与其他三位同伴(三人另案处理)在许昌县灵井镇某中学门口玩耍时看到李某某,便同玩伴们预谋抢其钱财。李某某借故跑到旁边一公厕内取出钱包,压在一块砖下。李某向李某某索要钱财未果,李某等人便对其大打出手,且对其强行搜身。面对李某等人的嚣张气焰,李某某只好如实说出钱藏到了公厕砖下。随即李某等人抢走其现金200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被告人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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