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自己的老婆在吵架中被人砍伤,自己也失去理智,掂刀砍人。10月17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处曹新(化名)管制三个月。
被告人曹新及其妻子杨荣因为生活琐事,于2008年5月20日18时许,和同村的曹坡、曹小、曹志(已另案处理)一家发生纠纷。在双方打斗过程中,曹志用刀把杨荣的头砍伤。曹新见妻子被砍伤,更加恼羞成怒,不顾一切地回家掂了一把刀,向曹志的头砍去。经法医鉴定,曹志所受损伤为轻伤。另查,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曹新与受害人曹志就民事部分进行自行和解,受害人要求不在追究被告人曹新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告人曹新积极与受害人达成民事和解,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遂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