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与自己的母亲互相厮打,儿子见状拿刀砍人。10月16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处曹某管制三个月。
2008年5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曹某的母亲王某因琐事与同村的曹某某、杨某夫妇发生争吵,又引起王某与曹某某、杨某互相厮打。在一旁的被告人曹某见母亲吃了亏,于是就回家拿了一把菜刀,持刀向前往杨某的头上砍,将杨某的头砍伤。经法医鉴定,杨某所受伤为轻伤。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曹某与受害人杨某就民事部分进行自行和解,受害人要求不在追究被告人曹某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告人曹某积极与受害人达成民事和解,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遂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