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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谎言躲过“色劫” 强奸未遂不是中止

  发布时间:2015-06-29 08:50:51


    女子夜晚遭遇色狼,在危险时刻急中生智用谎言躲过“色劫”。而欲行不轨的犯罪男子在听了女子的谎话后,虽然停住了其强奸行为,仍系强奸未遂。6月24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二年。

    40岁的中年男子廖某是河南省许昌县农民,虽说廖某有妻有女,但他却丝毫没有家庭责任感,整日喝酒打牌,游手好闲。2014年9月13日晚上7点多,无所事事的廖某来到村头,看附近的妇女们集结在路边跳广场舞,看了一会儿,妇女们跳舞的身姿勾起了廖某的邪念,想找个女人发泄一下的罪恶念头也在廖某的脑海中滋生。他知道离村不远处有一条小路较为偏僻,随即来到这条小路上等候“猎物”。

    晚上9点多时,青年女子黄某下夜班回家途经此路,廖某看看周围此时没人,从路边隐藏的地方窜出,拉着黄某电动车将黄某从电动车上拽下。黄某被吓得不轻,连忙大喊救命,听到黄某喊叫,廖某照黄某头上打了两下,威胁黄某不许叫喊,并直言要和黄某发生性关系。此刻黄某急中生智,谎称自己“来例假了”,并说包中有二百多元钱可以给廖某,廖某听到此言,遂停止了对黄某的不轨行为,而是收下黄某200多元现金。后廖某看到有人朝小路方向走来,催促黄某快走,自己也迅速逃离现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廖某的律师辩称,廖某自动停止了其强奸行为,应属犯罪中止。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被告人廖某系犯罪未遂,且当庭认罪,综合全案犯罪性质及后果,量刑时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廖某行为属于犯罪中止的辩护理由,不符合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故以廖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法官说法:本案中,廖某的辩护人称廖某停止了其欲行强奸的行为,是犯罪中止,此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刑法之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而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发生的。因此,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未完成是否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是犯罪未遂,不属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犯罪或未得逞的是犯罪中止。故人们常说的,能达目的而不欲时,为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为犯罪未遂。此案中,廖某停止了其犯罪行为,并不是因为不想,而是因为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即受害人谎称“来例假”,同时接受了被害人给的钱,随后又有路人经过。综合以上原因,廖某行为只能是犯罪未遂而不是犯罪中止。

        

责任编辑:孟俊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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