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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培训致女童骨折 家长未明旧伤担半责

  发布时间:2015-07-13 08:34:24


    在暑假到来之际,很多孩子家长会让孩子在假期中上各种补习班与培训班,但在参加此类社会办学的补习班、培训班时,无论是家长还是办学方,都应注重孩子的安全问题。河南省许昌市一7岁女童就是在某英语培训学校参加户外活动时发生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女童家长将学校告上法庭。7月9日,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因家长未尽到明示责任,依法判决原被告对半担责。

    让孩子从小学好英语是大多数家长的心愿,家住许昌的女孩晶晶(化名)的父母也有这样的想法,给晶晶报了许昌某英语学校(民办)培训班,并缴纳了相关费用。2013年4月底,该英语学校要组织室外游戏,晶晶的父母得知后,曾和培训学校老师进行多次电话沟通,询问室外游戏强度及注意事项,并告知老师晶晶不能参加剧烈活动,老师表示活动并不剧烈。

    晶晶父母的担心并不是多余的, 2012年1月的时候,晶晶在学校做游戏时摔伤左腿,并实施了“左股骨干骨折内固定手术”,2013年2月才实施了“左股骨干骨折内取出手术”。但是晶晶的父母在电话中却没有明确告诉培训老师晶晶刚做完取出手术才几个月的情况。

    2013年4月30日,该英语学校组织室外游戏。晶晶在单腿跳的时候受伤,医院诊断为右股干骨折,对晶晶全麻进行了“右股骨干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晶晶住院治疗十几天后出院。一年多后,2014年7月,晶晶在许昌、郑州两家医院接受后续康复治疗。期间,许昌某英语学校为晶晶支付医疗费5500元。

    2014年6月,某司法鉴定机构对晶晶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鉴定意见为此次骨折损伤构成九级伤残。

    晶晶父母因女儿治疗费等问题多次找英语培训学校协商,双方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后晶晶父母以晶晶名义将该英语培训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英语培训学校承担晶晶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3万余元。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晶晶不足7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许昌某英语培训学校应加强对原告的管理及教育,但被告在组织户外活动期间没有尽到相应的职责,在原告亲属已告知其应注意原告的伤情后仍存在疏忽,造成原告受到伤害,故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原告的监护人充分掌握原告的身体状况,且明知原告之前左腿曾经受到过同样的损害,但原告父母在被告三次电话询问其在户外活动中是否应对原告的身体进行注意时,却没有明确告知原告刚做内固定取出手术未满四个月,以致于被告对原告是否已经完全好转产生错误认识,故原告的监护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的法定监护人应自行承担50%的责任。故判决被告许昌某英语培训学校赔偿原告晶晶各项损失的一半6万5千余元。

                        

责任编辑:孟俊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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