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一门学问,要好好经营,隐忍不言,有时候不是懦弱,原谅另一方的不忠,也不是因为心胸多么开阔,只是为了给孩子和自己一个继续幸福的理由。近日,襄城县法院就审理一起因为小三要离婚但法院准予的案件。
原告李某与被告冀某是一对结婚多年的夫妻,二人有一可爱的女儿,今年,李某在襄城县某村镇安装塑钢门窗时,与女雇主出轨,最终在双方压力之下,要与冀某离婚,诉至法院。原、被告的女儿李某凤书写材料一份递交法庭,详述了不想父母离婚的意见。冀某为了自己的孩子和生活,向法庭陈述了自己不愿离婚的请求。
经襄城县法院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李某与被告冀某已结婚多年,原、被告婚姻基础好,并生育一女,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但原告亦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冀某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冀某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