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取得宅基证的情况下,私自圈院建房,被村干部制止时,居然将村干部砍伤。2008年10月20日,许昌县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某赔偿人身伤害款2484﹒65元。
2008年8月17日,许昌县某村支部书记袁某接到群众举报,该村村民刘某在没有取得宅基证的土地上违章建房,村支书袁某立即召集其他村干部到现场做工作并劝阻和制止,在劝阻过程中,遭到被告人及其家人的围攻而发生冲突,在袁某没有防备的情况下,其背部被刘某砍了一刀,当刘某再次举起刀时,被其他村干部拦住,后被赶到的派出所民警制止,村支书袁某被送往医院救治。
许昌县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身体健康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侵害他人人身权利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被告故意将原告砍伤,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以上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