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共同犯罪刑事责任抢劫案,被告人王甲因犯抢劫罪和抢夺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9年;被告人王乙看到同伙王甲在抢夺中施暴未加制止,被认定为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2007年8月4日上午,被告人王甲和被告人王乙事先预谋抢夺,两人骑一辆摩托车行驶在许昌县艾庄乡某村公路上,眼神紧盯过往行人,当看到骑摩托车的曾女士戴着一条金项链。王甲随即跳下摩托车飞速将曾女士的项链拽下来,来不及逃离的王甲被曾女士死死抓住不放,王甲难以挣脱,便对其实施暴力,致使曾女士当场晕倒在地。王乙在此过程中一直在摩托车上等待王甲以便迅速逃离,未参与暴力行为。行驶在前的曾女士的丈夫发现后,即刻返回,王乙见事态不妙,独自骑摩托车逃离。王甲在逃跑过程中被曾女士的丈夫追获,后被扭送到派出所。
另查,自2007年5月份至7月份,王甲伙同某丙(另案处理)连续作案5次,抢夺项链、耳环等价值6000余元,同年7月27日上午,被告人王甲伙同某丙骑摩托车进行持刀抢劫,抢劫项链、手机、现金共计2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甲在抢夺过程中当场对受害人使用了暴力,被告人王乙虽未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但对王甲的过限行为却持放任态度,未进行有效制止以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骑摩托车逃走,因此认定王乙实质上是一种间接故意的主观心态,尽管被告人王甲在抢夺过程中使用暴力是一种过限行为,但王乙仍应与其一起承担抢劫犯罪的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