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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图省事 祸从天降要人命

  发布时间:2015-09-28 15:46:31


    一直来高空抛物行为倍受关注,而杜绝高空抛物的呼声也从未停止,高空抛物绝不仅丢了道德,失了文明,甚至可能构成犯罪。玻璃、花盆、啤酒瓶、打火机、西瓜皮,甚至日用垃圾,这些看似不起眼的“隐形杀手”一旦从高空坠下,往往是招招儿致命。董某在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向楼下抛掷建筑垃圾,结果将正在楼下打扫卫生的孙某砸死。董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董某今年43岁,在市区一家建筑安装公司打工。去年9月份的一天,董某在距离地面约十三米的高楼上作业,为了图方便省力,在明知楼下有人在打扫卫生的情况下向楼下抛掷建筑垃圾,致使扔下的彩钢瓦砸中孙某,导致孙某重度颅脑损伤,后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董某及家人和所在公司对孙某的家属进行了赔偿,但董某仍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检察机关公诉至法院。魏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董某在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伤亡的情况下,却抱有侥幸心理而仍然实施,致使他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董某自首后认罪态度诚恳且已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了缓刑。一懒害一命,这血的教训难道还不值得我们每一个人反思吗?

    审理此案的法官提醒大家:我国《民法通则》对此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是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共同侵权情况下,加害人除应承担一般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外,还应承担共同侵权所负的连带责任。

居家住户要充分认识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及肇事者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切实自觉遵守公共准则,以道德良俗和法制规定约束自身行为;日常生活中不要将杂物放在窗台或靠近窗台的地方,以免大风来袭时发生意外;高空抛物关乎全体公民的人身安全,文明生活习惯从你我建立,请大家相互监督和提醒。

责任编辑:孟俊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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