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代以土地为生的农民,在土地被征用后,却得不到补偿款,而村干部以私人名义借于他人谋利,自己分得好处费。10月20日,许昌县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五年。
2002年9月,许昌县某村收到许平南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190065元,该村文书张某以个人名义将其中的170065万元存入设在该村的农村信用社。2003年1月,该村党支部书记王某的妹妹找到王某,让王某把该村征地补偿款借给她15万元。王某随机找到张某及村主任付某商量此事。在张某家,由王某的妹妹给张某出具了一张15万元的借条。然后,四人共同到信用社取出15万元并交给其妹,其妹于当日将15万元借款又转借给李某。李某分别于2003年7月、9月,将15万元本金及8千元利息还给王某。尔后,王某、张某、付某及王某的妹妹四人将利息部分私分。
许昌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镇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款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挪用公款15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但被告人王某案发前将挪用的公款全部归还,有悔罪表现,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