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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线未设警示标,致人损伤应担责

  发布时间:2008-10-23 11:46:30


    昨日,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经调解,被告鄢陵县某超市赔偿原告赵女士医疗费、伤残者生活补助费等共计18000余元。

    2008年5月5日傍晚,原告赵女士从被告超市购物后,骑上电动车回家,因视线模糊,未能看清路边电线杆上的拉线,前进中被拉线挂住面部,人车即刻分离,人不仅摔在地上致锁骨骨折,面部也被勒伤,缝合八针,花去医疗费等6000多元。面部损伤经治疗形成瘢痕愈合,已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超市前的电线杆拉线,架设在公共场所,应设置防护装置或警示标志,而其疏于管理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防护措施,给原告赵女士造成伤害,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赵女士在道路以外的场所,应确认前方无障碍的情况下方可骑车通过,其却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该院依法作出调解,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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