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和别人打架,朋友没有帮忙,今恼羞成怒打伤朋友一只眼。10月24日,许昌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2007年6月17日下午6点,王某和张某、张某某在许昌市延安路一家饭店吃饭。饭后,王某先回家了。张某和张某某怕王某喝多了酒,随后就来到其家门口喊他。可是,王某一出来便吆喝道:“前几天和别人打架,为什么不帮我的忙,不够朋友?”然后拉住张某就要打。这时,王某的堂哥王某某出来了。张某某和王某某就拉住王某,但是王某猛地挣脱了。便把张某按倒在地,骑在其身上朝他头部狠锤了几下,把张某的左眼打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所受损伤为重伤。
另查,经法院主持调解,王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5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张某不在要求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王某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王某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遂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