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经开发商同意后,在所买房屋的平台上搭建了阳光房,后经邻居举报被相关部门强制拆除。购房人认为在当初买房时,开发商隐瞒了不能搭建阳光房的事实,遂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建阳光房费用。此案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一审,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11月9日,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由开发商赔偿购房人5万5千元。
2008年,李女士想在许昌某小区购买一套住房。据李女士说,当时她相中的是一套带平台的房屋,虽然此房售价高于小区其他房屋,但她想购买后将平台改造成阳光房。在得到开发商可以改造的答复后,李女士与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全额付齐了房款。
2008年5月,李女士向该开发公司递交申请一份,申请将平台改为阳光房,当日,该楼房设计院负责人、楼房管理人员均在申请书上签署了同意的意见。两个月后,李女士在所购买的房屋露台处搭建了阳光房,花费91069元。
2014年5月,李女士搭建的阳光房被邻居举报违法,因该房违反《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被相关部门强行拆除。
看到自己辛辛苦苦搭建的阳光房被拆除,李女士觉得自己很冤屈。她认为该开发公司为了售房,故意隐瞒了购房人不能搭建阳光房的事实情况,又在平台上设计了一个门,造成购买人相信平台是可以自己使用的情况。且她在搭建阳光房的时候特意写了申请,开发公司也做了同意的批复。现阳光房被拆除,给她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在阳光房被拆一个多月后,李女士将开发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由开发公司赔偿她搭建阳光房的各项损失。
案件审理中,开发公司辩称,在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看到任何有关允许原告建阳光房的特殊约定。原告所建房屋未按《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进行审批,且所建房屋严重影响到他人合法权益被他人投诉,最终被行政机关拆除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其损失不能由被告承担。
魏都区法院一审认为,原告以申请的方式向被告提出搭建阳光房的要求,双方虽达成一致约定,但该约定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约定,双方对该无效约定后果均存在过错。但被告在未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情况下,就在原告的申请中批复同意,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即对核定的91069元建房费承担80%的赔偿责任72855.2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某开发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在二审中,经法院调解,某开发公司与李女士达成调解协议,由开发公司支付李女士5万5千元,双方再无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