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先将夫妻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随后又骗取借条,将借款日期修改为离婚后的时间。11月11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决75万元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限被告陈某、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75万元及利息。
陈某和王某本是好友,陈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2012年12月24日,陈某以高额利息为由,向朋友王某借款75万元,并给王某写下了一张75万元的借条。后经王某多次催要,陈某一直没有偿还。2014年11月6日,陈某以还款为由,将2012年的借条要回,又重新给王某写了一张75万的借条。然而王某并不知道在2014年4月30日,陈某与妻子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将所有财产归妻子所有。
禹州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债务应当清尝。被告陈某向原告王某借款,有其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凭,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提供的2012年借条虽为复印件,但其借款金额与2014年11月6日的借条中借款金额一致,2014年11月6日借据其借款,实际发生于2012年12月24日,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按夫妻共同债务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同时原告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的月息5分成立,故二被告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