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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男子伐树时不慎摔伤 5合伙人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2015-11-30 10:13:58


    在伐树中不慎摔伤,难以承担巨额医疗费的老王将一同伐树的其他5人起诉至法院。2015年11月24日,河南省禹州市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5名合伙人分别支付老王23957.6元。

   老王诉称,今年6月与合伙人伐树时摔伤,自己因合伙事务受到损害,损失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5名合伙人均辩称,按照行规,自身受伤应由其本人承担责任。

   法院查明,老王平常与5被告合伙买树、伐树、卖树,利润平均分配。2015年6月,老王在清理树枝时掉下摔伤。老王向本院提供赔偿清单时,自愿承担30%的损失。

   法院认为,老王与5名合伙人在共同劳动中,所得利润平分,已形成合伙关系。老王在伐树过程中,上树清理树枝是合伙事务的一部分,老王因合伙事务受伤所负之债应为合伙之债。因无证据证明老王在清理树枝时有主观过错,全体合伙人也没有对债务承担作约定,而合伙所得利润六人均等分配,其合伙债务应按实际盈利的比例分担。由于5被告在主观上没有共同的故意或共同的过失,在合伙内部各自按上述比例承担民事责任更为适宜,而不宜负连带责任。原告自愿承担30%的损失,不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应予准许,其他5名合伙人每人应承担14%的损失。

责任编辑:赵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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