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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 老赖获刑一年

  发布时间:2008-10-30 18:58:25


    俗话说,好借好还,再借不难,,但总有一部分人,不但借钱不还,甚至连法院的判决也拒不执行。10月27日,许昌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张文生有期徒刑一年。

    自1995年至1997年间,被告人张文生在长葛市某村开发房地产,陆陆续续向高某借款用于建房开发。因张文生一直没有还钱,1998年8月份高某申请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把张文生所开发门面综合楼查封,之后,高某对张文生提起诉讼,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后,被告人张文生觉得判的多,于是上诉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0日对被告人张文生与高某的债务纠纷作出﹙1999﹚豫法民终字第50号终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张文生给付高某欠款423095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该判决书已于1999年9月13日向被告人张文生送达,但被告人张文生收到该判决书后没有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27日对该案立案执行,因被告人张文生拒不执行生效的判决,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9日、2001年3月21日、2004年1月15日先后三次对其司法拘留。被告人张文生在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于2000年5月19日收到王某购房款50000元,其中还胥某30000元;于2002年3月29日,收到其前妻贾某的购房款60000元;于2002年1月28日,在长葛市西关农村信用社贷款20000元,2002年3月27日连本带息归还长葛市西关信用社;于2002年3月27日,在长葛市西关农村信用社贷款80000元,退还燕某45500元购房款,还贺某4900元;于2006年1月24日,在长葛市西关农村信用社贷款5000元,还高某2000元。被告人张文生在收到或者贷出上述款项后,除已支出或归还他人外,余款未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

    许昌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文生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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