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长葛市法院审结全市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张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被逮捕后,迫于法律的威力与申请人孔某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支付欠款22万元,孔某撤回自诉,12月8日,该院裁定准予撤诉,此案终结。
自诉人孔某与被告人张某原系同学关系,2011年12月30日、2012年1月7日、2012年1月30日被告人张某与其子张某乙先后三次借自诉人孔某现金共计136500元,并约定了利息,经孔某催要,拒不偿还。孔某无奈诉至长葛市人民法院。2011年4月8日长葛市人民法院做出(2012)长民初字035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两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并赔偿违约金30000元,判决生效后,孔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明,二被告名下均有住房各一套,张某还有私营化工厂一家,而二被告采取隐藏、躲避等方法拒不配合法院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2014年11月5日,孔某以二被告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向长葛市公安局控告,要求追究张某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经审查不予立案。2015年11月15日,法院依法对张某二人作出拘留、罚款决定,并对张某乙实施司法拘留,拘留期满后,二被告仍未履行义务。2015年12月1日孔某遂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控告张某二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该院审查后依法将该案作为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受理。
长葛市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某二人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一款(一)项及第三条一款(二)项之规定,遂决定对张某二人依法逮捕。迫于法律的威力被告人张某乙到案后积极与张某联系,于2015年12月7日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即给付孔某现金22万元,孔某撤回自诉。此案审结。
该案的审结,捍卫了法律尊严,彰显了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使刑事自诉成为打击“拒执罪”化解执行难的利器。
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一款(一)项: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