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31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对李海有危险驾驶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日16时28分,被告人李海有无证驾驶未经审验的豫KWG888小型车,和一名教师送方山镇创新幼儿园13名学生放学回家,行至鸠山镇李村路段时,被禹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拦截,经核实校车已超过额定乘员7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海有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驾驶未经审验的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海有当庭表示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海有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