竟然在两个月盗窃十次,胆子也太大了吧!10月29日,许昌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杨金安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2008年2月27日至2008年5月4日,被告人李某纠集杨某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断线钳一把、卡钳一把、人工绳梯一副及鱼皮袋,乘坐赵某(另案处理)驾驶的出租车,先后10次在许昌县将官池镇、蒋李集镇、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地,盗窃通信电缆线,总计价值17574元,所盗赃物在刘某(另案处理)卖掉后,二人分肥。
另查,李某于2003年6月因盗窃经许昌市劳动教养委员会批准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4年10月因盗窃经许昌市劳动教养委员会批准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李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