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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退还定金支付赔偿金

卖房人收定金后又将房屋卖与他人

  发布时间:2016-01-22 15:11:37


   二手房买卖在房地产市场占有重要位置,买房人想买性价比高的房子,卖房人也想将房子卖出好价格,因各自立场不同,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造成的纠纷屡见不鲜。家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的张女士在和卖房人胡先生签订买卖协议后,胡先生又将房屋卖与他人,张女士遂来到法院寻求公道。1月21日,二人在魏都区法院诉调对接中心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予以履行。

   张女士一直想在许昌某知名小区购买一套住房,后张女士来到许昌某房产中介公司说明自己购买要求并在中介公司做了登记。2015年11月下旬,中介公司向张女士介绍胡先生所出售的这所小区房屋,在了解胡先生房屋位置、户型、面积后,张女士表示满意,便向中介公司交付2000元中介费。11月26日,在中介公司牵头下,张女士与胡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房屋出售价格为41万,张女士向胡先生交付定金5000元。

   签订协议后,胡先生多次要求张女士支付购房款并办理过户手续,张女士也承诺及时支付房款,但因41万元不是一笔小数目,张女士未能按和胡先生口头商定的日期交付房款。

   12月4日,胡先生将房屋以43万元价格卖与他人。

   张女士得知消息后非常生气,将胡先生诉至法院。魏都区法院将此案转该院诉调对接中心先行调解。

   在案件调解时,张女士认为在她交付定金后,胡先生仍将房屋卖给他人属违约行为,按照协议约定,要胡先生退还双倍定金。而胡先生则认为,张女士在双方口头约定的付款时间内没有凑齐房款,是张女士有错在先,他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员对双方进行耐心细致工作,调解员先对张女士讲明,口头约定也具有法律效力,既然双方口头约定由交付房款日期,张女士就应该在付款日期内按约定交付房款,她没在约定时间内凑齐房款也有一定过错。调解员又告诉胡先生,即便张女士没有按照口头约定在付款日期内支付房款,但张女士已经交付定金,胡先生要将房屋卖给其他人,首先应和张女士解除购房协议,退还定金,在没有解除协议下,胡先生直接将房屋另卖他人,胡先生应在此案中承担主要过错。听了调解员的话,张女士和胡先生都感到言之有理。后在调解员调解下,胡先生和张女士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解除房屋买卖协议,胡先生退还张女士5000元定金,另外支付张女士1000元赔偿金。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并当场予以履行。

责任编辑:赵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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