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29日,襄城县人民法院对王老X、王二X弟兄二人故意杀人一案作出判决,判决二被告犯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04年农历正月十四下午,襄城县回族镇南大街居民王三X先后到其哥即二被告的住处要钱花,遭到拒绝后,王三X对二被告进行了殴打,二被告就将王三X按倒在地,用草绳勒死,将尸体埋掉。2007年12月6日案发后,襄城县回族镇南街村两委及众多村民出具证明和请愿书,认为王三X罪恶累累,欺男霸女,死不足惜,二被告为民除害大义灭亲,其罪当免。襄城县人民法院为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认定二被告义愤杀人,且系初犯,认罪态度好,遂对二被告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