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动态 -> 以案释法

好友借车肇事出事端 车主自担损失索欠款

  发布时间:2016-03-15 08:11:13


   2016年1月25日,鄢陵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借车出事故,车主借款赔损失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康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周某各项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0元;

   原告周某与被告康某在福建省漳州市打工时相识,并成为要好的朋友。2013年12月1日,原告将自己的闽ER2007比亚迪轿车借与好友康某。康某驾驶该轿车从漳州市龙池沿角海线往角美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桥头红绿灯处转弯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该车及护栏、绿化设施严重损坏。报警后,被告自愿承担该事故造成的所有损失,因被告当时没有能力赔偿事故造成的损失,双方协议由原告负责处理事故及车辆维修费用,并先行垫付了各项损失共计25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托未予偿还。2015年8月2日,原告无耐诉至鄢陵县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垫付的交通事故损失费25000元。

  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个人或组织侵占、破坏。损坏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被告康某在借用原告的轿车使用当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及道路交通设施的损毁,被告康某应当承担赔偿各种财产损失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康某赔偿各项损失的诉请,由原告提供的欠条、协议书、维修发票、派出所证明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支持。隧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赵延    


关闭窗口

地址:许昌市前进路中段   
邮编:461000 电话:0374--2929115  
您是第 59813178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