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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发生争执 伤人后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08-10-30 19:35:27


    在自家的一亩三分地头,别人胆敢影响自己骑摩托车经过,岂能饶恕,张口就骂,抬手就打。10月29日,许昌县法院判处被告人杨某赔偿原告马某各项费用5091.90元。

    2008年2月9日晚,原告马某与其表弟一起从灵井镇某村舅父家返回,当行至该村东头时,与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该村村民杨某相遇,因杨某嫌原告马某影响骑行驶,双方发生口角,酒壮英雄胆的杨某认为,在自家村口还敢和自己顶嘴,面子上很过不去,必须教训教训他,遂停车对马某进行殴打,致使马某身体多处受伤并晕倒,后被120送往医院治疗。

    许昌县法院胜利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人杨某酒后殴打原告马某致轻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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