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许昌某火锅店打工的男子殷某被老板解雇后,对昔日老板心怀不满,遂以该火锅店使用地沟油为由,实施敲诈。3月29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殷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
今年27岁的殷某在许昌一火锅店打工,因工作散漫,殷某多次受到火锅店老板芦某的批评,后殷某被芦某解雇。被解雇后,殷某不反思自己的行为,反而认为芦某对他不好,是在故意刁难他,故对芦某怀恨在心,便想法报复芦某。后他想到芦某所经营火锅店生意红火,用油量很大,而这么大的用油量如果要用正规厂家生产的食用油是一笔数目不小的开支,为了节省开支,芦某有可能会使用价格低廉的“地沟油”,就这样,经过他毫无依据的想象,他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芦某使用地沟油的情况下便对芦某实施敲诈。
2014年10月11日开始,殷某开始用新购买的手机和新号码匿名对芦某发送敲诈短信。在敲诈短信中,殷某以芦某经营的火锅店使用地沟油,他要对外曝光为由,让芦某花钱消灾,向芦某索要现金30万元。接到敲诈短信后,芦某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令人可笑的是,就在公安机关竭力查找犯罪嫌疑人时,殷某在次日又一次向芦某发送敲诈短信时,竟然拿错了手机,用他昔日的手机发送了敲诈短信。而看到这个号码发的短信,芦某立刻断定了是殷某在实施敲诈。这可真是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工夫。为了引蛇出洞, 11月13日,芦某向殷某提供账号汇款2万元,殷某提取赃款后将赃款用于自己挥霍。
11月22日,殷某得知公安机关正抓捕自己,在接到公安机关传唤通知后,他乖乖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殷某已退回芦某现金2万元。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强行向他人所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被告人殷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故法院依照《刑法》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