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动取款机中发现别人遗留的银行卡,遇上“美事”的柳某动起了歪心思,取走卡中现金6000元。4月8日,禹州市法院一审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柳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今年2月,柳某去到邮政储蓄银行禹州市无梁镇支行取款时,发现了王某遗留在取款机上的银行卡,脑海中瞬间做了激烈斗争后,谋取不义之财的念头占了上风。最终,柳某取走王某卡内现金6000元。
案发后,柳某退还了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2016年3月,柳某自动向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柳某已全部退回赃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捡到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罪的情形之一。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认为
取捡到银行卡中的钱,同在地上捡到钱一样,不是违法行为,以为若被发现退还就行了。殊不知,根据法律规定,除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之外,其他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以及使用自己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行为,都有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同时,法官也提醒广大市民,要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不给违法分子可乘之机。如捡到信用卡,要及时归还或交给警察,切莫贪图不义之财,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