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动态 -> 以案释法

累犯技术开锁巧盗窃 再次锒铛入狱进班房

  发布时间:2016-04-13 08:48:58


   智慧是把双刃剑,用在对的地方可以成就一个人,用在错的地方将毁于一生。近日鄢陵县法院审结一起累犯利用技术开锁再次实施盗窃案,被告人薛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薛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4日被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出狱后不思悔改,又利用自己的小聪明在网上学会了一分钟开锁技术,于是2015年6月6日至25日伙同王某、张某(二人均已另案处理)驾车分别到鄢陵县锦绣花园小区、漯河市舞阳县城天元新城小区、新乡市延津县金隆花园小区,由同伙在外望风,薛某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入户实施盗窃,疯狂作案三起,共计盗走财物:苹果4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118000元,黄金手镯一个、黄金戒指一个,黄金项链两条(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9743元)盗走后驾车逃离,盗窃所得赃款、赃物全部挥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入户盗窃,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第三起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检察院指控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隧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赵延    


关闭窗口

地址:许昌市前进路中段   
邮编:461000 电话:0374--2929115  
您是第 59813218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