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讯中,家住漯河市舞阳县的邢某、张某向办案人员交待他们“调菜”、“冲菜”、“杀菜”、“看水”的经过。当然,他们不是在向办案人员介绍菜谱,而是在交代他们诈骗旅客的罪行。今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邢某、张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对邢某、张某处罚金5000元和2000元。
2007年11月28日18时许,邢某、张某与湖南人雷某、陈某(两人另案处理)预谋后,来到许昌市火车站广场,由陈某扮演旅客排队买票,和受害人牛某搭讪,谎称和牛某去同一地点。此时邢某站在他们旁边大声打电话,故意让陈某、牛某他们听见电话内容是要票务处的朋友帮他买一张牛某去的地方的硬卧火车票。此时陈某便假装请求邢某也帮他和牛某买票。邢某再次打电话要票,过四五分钟,冒充票务处工作人员的雷某便出现了。他称可以帮助买票,但票务处规定所有到票务处购票的旅客不能携带现金、手机及行李,只能用银行卡刷卡购票。信以为真的牛某便将现金、手机放入旅行包内,交陈某、邢某看管,自己拿卡随雷某去购票。此时,张某早以叫好出租车在一边等候,等雷某带牛某购票之际,陈某、邢某拿着被害人的旅行包迅速逃离。而雷某也在骗取牛某说出信用卡密码后借机逃离。据查,他们骗取牛某的财物有现金2600元、手机两部、信用卡一张(存有现金14788.84元)及部分衣物。案发后已追回赃款退还牛某。在向公安机关交代罪行时,邢某称按他们的行话,陈某扮演的旅客角色称为“调菜”,邢某扮演的打电话的角色称为“冲菜”,雷某扮演票务处工作人员角色称为“杀菜”,而在出租车内等候的张某被称之为“看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邢某、张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