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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因车祸重度烧伤 法官先期执行救命钱

  发布时间:2008-10-30 19:52:18


    10月28日下午,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给许昌县尚集镇陈门村十二组农民苏新五送去了34273元医疗费。病榻上的他含泪紧握法官的手说:“你们法官急人所急,真是救命官”。至此,苏新五先后四次共获得肇事人吴天水支付的医疗费共计89237元,保证了他及时得到救治,这起追偿医疗费纠纷案最终以法官和谐执法,原告及时得到救命钱撤诉化结。

    2008年6月15日16时20分,吴天水驾驶无号牌货车沿许昌市区八一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梁庄村口时与同向行驶的苏新五驾驶的无牌轻便两轮摩托车发生相撞,车辆起火,造成苏新五被全身多处烧伤面积达70%,属特重度烧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的过错行为共同导致了此次事故的发生,应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吴天水仅支付3万元医疗费,下余费用不予支付。7月3日,原告以交通事故赔偿为由将吴天水及所在单位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给付后续医疗费,同时提出先予执行申请。

    案件受理后,法官考虑受害人系农民、伤情严重,急需及时获取救命钱,应以救人为先的情况,遂依法下达了裁定书,冻结了吴天水在事故处理大队所交5000元保证金,并及时将这笔保证金送到苏新五手中。接着,以和谐执法为主,法官一方面耐心疏导,平抚苏新五激动心态。另一方面根据苏新五提供的医疗费票据和受害人的治疗需要,法官向吴天水讲明苏新五如不能得到及时医治造成的法律后果,经过大量的调解工作后,终于做通吴天水的工作。

    10月28日,根据原告所提供的医疗费证据,吴天水将下余医疗费交给法院,苏新五得到款后申请撤诉。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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