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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员跌落电梯井 建筑商被判担半责

  发布时间:2016-06-07 17:45:18


   带领客户到工地上看房,是售楼销售人员向客户推销介绍房屋时常用方法之一。河南许昌一售楼员在带领客户看房过程中,不慎跌入电梯井中,构成伤残,售楼员在得到开发商工伤补偿后,又将建筑商告上法庭。近日,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售楼员在熟悉环境情况下仍大意疏忽,建筑商未设防护装置,原被告各担半责。

   28岁的孙某是许昌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售楼销售人员,销售该公司开发的某小区商品住宅楼项目,许昌某建筑公司是该住宅楼项目的具体施工人。

   2014年7月的一天,孙某带领客户前往所销售的正在建设中的住宅楼看房时,因动用楼梯旁推车不慎跌入电梯井负一楼致伤。孙某当日被送往许昌某医院治疗,共计住院74天,损伤被认定为工伤,医疗费由许昌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后经鉴定,孙某构成九级伤残。

   2015年11月,孙某以该楼房承建者未在电梯口设置防护栅栏及警示标志,是造成他跌落的主要原因为由,将许昌某建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建筑公司承担他各项损失70%的赔偿责任,共计11万7千余元。

   在案件审理中,许昌某建筑公司辩称,原告是许昌某房地产公司的员工,是在带领客户看房时不慎掉入电梯口摔伤的,属于工伤,许昌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已给孙某赔偿了部分费用,原告已得到赔偿,不应再向被告索赔。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已经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志,原告带领客户到被告施工工地看房没有与被告管理人员联系,擅自进入工地,其本人不慎掉入天梯井,被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孙某带领客户前往被告承建的住宅楼看房时,因原告动用楼梯旁推车不慎跌入电梯井负一楼致伤,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电梯井口设置有防护装置或者安全警示标志,其对电梯口可能存在的风险疏于管理和防范,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系许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售楼部工作人员,其受伤前曾多次带领客户前往该工地看房,对该工地的施工环境有一定的认知,应负有较普通人更加严格的注意义务。因其自身的疏忽造成自己损害的后果,其亦存在一定的过错。结合本案案情,原告孙某和被告许昌某建筑公司应各承担50%的过错责任。原告孙某的损伤虽被认定为工伤,但并不影响原告主张被告许昌某建筑公司因过错对其造成的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河南某建筑公司赔偿原告孙某各项损失59084元。

                            

责任编辑:赵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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