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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因无知“枉”受刑 “作伪证”也是犯罪

  发布时间:2016-06-08 08:47:30


   “作伪证”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等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人,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近日,襄城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不懂法作伪证的案件。

   经查明,刘某粉、赵某民、樊某业、赵某川均是襄城县麦岭镇沟赵村村民,因家贫读书少,毫无法律意识,处于半文盲状态。2015年,襄城县麦岭镇沟赵村村民赵某涉嫌强奸一案中,同村村民赵某前妻胡某(另案处理)恳请刘某粉、赵某民、樊某业、赵某川为其丈夫赵某作伪证,刘某粉、赵某民、樊某业、赵某川因不懂法,不知道作伪证属于犯罪行为,同时碍于赵某的情面,遂捏造了被害人孙某没有精神病的事实。

   在2015年7月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粉、赵某民、樊某业、赵某川受同村村民赵某前妻胡某(另案处理)的指使,在明知赵某涉嫌强奸一案中的被害人孙某为精神分裂症,无性自我防护能力的情况下,扔向司法机关出具虚假的证明材料并出庭作伪证,意图使赵某免受刑事追责。2016年1月8日,赵某川主动到襄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襄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粉、赵某民、樊某业、赵某川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使他人免受刑事追究,其行为均已构成伪证罪。赵某川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从轻处罚。刘某粉、赵某民、樊某业均当庭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粉、赵某民、樊某业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赵某川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襄城县法院希望以案说法,刘某粉、赵某民、樊某业、赵某川四人因不懂法替赵某作伪证,却因此落得锒铛入狱的下场,通过这一案件,告诉更多不懂法、法制观念淡薄的老百姓,作伪证对于国家正常的司法秩序及当事人的人身权利都有严重的危害,是一种犯法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赵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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