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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餐绑定机型与合同不符 电信公司被判三倍赔偿

  发布时间:2016-06-08 16:13:06


   李先生在当地电信营业厅办理了宽带和手机融合套餐,手机在使用过程中却出现死机、黑屏等现象,甚至连接听功能都不能正常使用,该公司数次调换手机后仍不能解决问题,李先生遂诉至法院。6月7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商业欺诈案,判令该公司退还李先生的消费金额并进行三倍赔偿。

   法院审理查明,李先生在电信营业厅办理乐享3G上网版49元套餐,包括手机、移动通讯服务和宽带网络服务,宽带网络服务资费标准为每年360元,约期为24个月。因双方约定交付的摩托罗拉某型号手机无库存,该公司将中兴N790型号手机交付给李先生。后在李先生使用过程中,因出现通话质量问题多次要求该公司解决,公司数次调换手机后仍不能解决问题。无奈之下,李先生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退还自己的消费金额2006元,并按三倍赔偿6018元。该公司认为调整手机型号已经李先生认可,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结合李先生提供其办理业务时的视频资料,未发现该公司业务员对手机型号调整作出释明并征求李先生同意的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电信套餐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责任。被告作为电信经营者,在未释明两种手机型号差异并征求李先生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交付的手机型号,属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赵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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