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夕夜燃放烟花,不料被炸至左眼球破裂,为此,王某将零售商、代理商和生产厂家一同告上法庭,请求判决对方按照自己损失的两倍标准赔偿共计一百余万元。6月7日,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王某各项损失44万余元。
村民王某在同村刘某的销售点购买了某烟花爆竹公司生产的两件“扇形海蓝之星”烟花,当晚,他在燃放第一件烟花时,烟花正常呈扇形升至高空绽放。在点燃第二件时,意外发生了。引线急速快燃,烟花从炮筒弹出后没有升空,而是呈扇形四射,低空爆炸,王某当场被炸倒在地,面部血流不止。经医院诊断,王某左眼球破裂,左侧眼眶内壁和下壁骨折,并进行了眼球内容物摘除和义眼台植入手术。后经鉴定,王某构成五级伤残。
庭审中,王某诉称,按照国家《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文件规定,生产者需明确在外包装上按规定标注、提示产品类别。而烟花爆竹公司却将专业类燃放烟花(“B”级),重新外包装为个人燃放的烟花(“C”级)。存在故意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故要求按照自己总损失两倍标准赔偿。
法院审理后查明,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欺诈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虚假或歪曲事实,或者故意隐匿事实真相,使表意人陷入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之一是“须有欺诈的故意”。因涉案产品在生产及出厂时,国家对烟花爆竹执行的是《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标准,没有禁止此类产品销售给普通消费者。在产品流通环节,国家相关规定出现调整,故不能认定该烟花爆竹公司对所生产的产品信息存在主管故意隐瞒。其次,该爆竹外包装标注“C”级产品应属方便运输及周转,产品燃放时应将烟花从外包装取出,消费者能够根据内包装提示,判断产品级别,因此不能认定该公司存在欺诈应双倍赔偿的情形。
法院同时查明,被告烟花爆竹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证明涉案产品系合格产品,但检验报告只是抽检,不能以此来证明所出售给王某的属合格产品。该公司未提供相关产品不存在缺陷的证据,亦未证明其具有免责事由,应对王某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零售商刘某及代理商孙某明知国家相关执行标准已经变动,所涉烟花已不符合向普通消费者销售的情形,但仍放任、允许该产品销售,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