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许昌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挪用公款案,一审判处付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2002年9月份,许昌县李村收到许平南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190065元,以村文书张某的名义存入许昌县农村信用社长村张信用社170065元。到2003年1月份,许昌县李村党支部书记王某(另案处理)的妹妹王某某(另案处理)找到王某,让其把该征地补偿款借给她15万元。王某随即找到村文书张某和时任村主任的被告人付某说这件事,他俩也同意。在2003年1月28日,王某和王某某到张某家,并通知被告人付某也到张某家。在张某家,王某某给张某出具15万元的借条。然后,王某、张某、王某某及被告人付某四人一起到长村张信用社取出许平南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15万元,交给王某某。王某某于当日将此款转借给李某使用。到2003年7月25日,王某某收到李某还款10万元和利息5000元。到2003年7月28日,王某某把这10万元还给许昌县李村,并付给王某5000元利息。王某先自得1000元后,拿出4000元与张某及被告人付某共同私分,其中王某分得1000元,张某、付某各分得1500元。到2003年9月30日,王某某收到李某还款5万元和利息3000元,同日王某某把这5万元还给许昌县李村,并付给王某利息2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付某在担任许昌县李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款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5万元归他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