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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病身故难获赔付 保险公司未尽说明义务买单

  发布时间:2016-06-27 15:09:21


  

    身故保险金是指被保险人在投保人为其购买人寿保险身故后,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给付的保险金。6月24日,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纠纷案,因被保险人陈某身故,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拒绝按约赔付,被判决全额给付原告身故保险金共计43483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1月,陈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在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两全保险。两全保险又称生死合险,就是死亡保险加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期满生存为条件,都可获得保险金的一种保险。陈某一次性缴纳保费4万元,保险期间至70周岁,保险条款载明: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中止,保险人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2015年9月,陈某因病身故,该保险公司收到陈某家人提交的相关理赔资料后,以陈某故意隐瞒其投保前患病的事实,做出了解除保险合同的理赔决定通知书,并将陈某已交的4万元保费退还至其家人银行账户。陈某家人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应按约定给付个人账户价值的105%身故保险金,遂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4348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保险公司未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已将《理赔决定通知书》通知到原告,故其辩称已于2015年10月解除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同时,该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对陈某已尽到该保险责任限制条款的说明义务,故以陈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该公司应依约赔付陈某43483元的保险金,扣除已支付的4万元,应支付陈某家人3483元。

责任编辑:赵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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