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去世后,张某和养子陈某分别独自居住生活。退休后的张某多次向陈某索要赡养费,但均遭到拒绝,随后,张某将陈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每月支付自己赡养费500元并为自己提供住所。6月22日,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陈某每月向张某支付赡养费200元。
法院审理查明,陈某之母是许昌某村村民,1989年与张某再婚,陈某当时还未成年,一直随他们共同居住生活,1996年陈某结婚生子,2014年母亲去世。2009年因城中村改造,陈某家二层楼房被拆迁,政府补偿两套安置房。拆迁安置房建设过程中,陈某与母亲一直在外租房居住,安置房交付后因母去世,陈某继承房产。法院另查明张某系运输公司退休职工,退休工资每月两千余元,与前妻生育有子女,都有住房和较好的经济收入,张某在住房上和生活上也有保障。
张某诉称自己曾出资建设二层楼房,政府拆迁后置换的房屋,无论从道德上还是从法律上,自己都有权居住,但目前全部由陈某占用。二人此前曾因房产之争打过官司,2015年2月,法院经审理认定该房产是陈某母亲婚前财产,陈某有继承权,该房屋与本案已无关联。
陈某辩称自己不曾被张某抚养,母亲再婚后,自己一直在企业工作,因此双方不存在抚养和赡养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仅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更要让年迈的老人老有所依,安享晚年。陈某从小随母与张某一起生活,双方已形成了继父子关系,现张某年老,陈某与其亲生子女一样,应当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张某有退休工资,且生活能够自理,要求陈某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过高,应适当予以降低,综合陈某的生活情况,该院认为每月应支付张某赡养费200元为宜。张某要求其提供居住场所直至自己去世的诉讼请求,考虑到双方矛盾分歧较大,不宜共同生活,同时张某有亲生子女三人,故对其该项诉求不予支持。